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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对△B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运送途中严格交接检查。
 第九条 装有△B的贵重、易盗的整车货物,各铁路局根据需要组织武装押送。押送区段由各铁路局决定(押运办法另定)。
 第十条 各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B货物的货车应及时挂运,在站中转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时间一般不超过36小时),对保留列车中装有△B货物的货车,车站负责派人重点看护。
 第十一条 标有△B的货物,运抵到站后,车站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
 第十二条 对未标有△B的保价货物,各站均应结合本站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车站应建立货物保价运输统计、分析制度。按月填报“保价货物运输报告”(格式四),于次月五日前报主管铁路分局,分局于十日前汇总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于十五日前汇总报铁道部。

第四章 保价货物赔偿

 第十四条 对收货人或托运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均由到站受理。但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由发站受理。中途站发生的火灾、整车货物腐烂、活动物死亡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生站受理,并通知到站。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内容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或公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权限
  1.赔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为车务段—以下同)审核赔偿;
  2.赔款额超过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由铁路分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
  3.赔款额超过一万元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
  标有△B的保价货物发生损失,铁路局保价机构赔偿后,在十五日内写出报告,向铁道部保价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赔偿处理程序
  1.车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填写“保价货物赔偿登记簿”(格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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