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6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加强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保价运输管理
第三条 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铁路部门建立各级办理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四条 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间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及与保险部门的工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