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6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加强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保价运输管理

 第三条 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铁路部门建立各级办理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四条 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间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及与保险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