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李鹏总理关于农村水电建设要进一步给予支持,“八五”期间再搞二百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的指示,经我们与各省、自治区研究,确定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名单。为了更好地开展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工作,同时进一步调动地方和群众建设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加快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执行《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190号)中有关扶持小水电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
二、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八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二亿元拨改贷资金予以扶持。各级计划、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建设资金上要进一步给予支持。“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等资金,可用于农村水电及其地方电网的建设。
三、小水电电价,继续执行计划外电量可参与市场调节、地方自定电价的规定。为提高小水电的还贷和自我发展能力,同意适当提高电价。一般情况,小水电电价要与大电网的平均电价相近。
四、农村水电供电地区仿照国家给予大电网的政策,每千瓦时增收二分钱电力建设基金,连同“以电养电”的资金和历年用于小水电建设的专项资金等,建立农村水电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五、小水电的管理继续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建立“发、供、用”统一的管理体制。继续贯彻大电网对小水电实行扶持让利政策,国家电网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由地方建设管理的农村水电电网及其供电区。
六、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调动地方办电的积极性,在统一规划下,省、地、县可以建设容量大于二万五千千瓦的中型水电站和高于三十五千伏的输变电工程,实行“谁建、谁管、谁受益”的政策。
七、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河流综合治理开发,搞好电网和电源建设规划。电站建设要中、小型结合,优先建设综合利用效益好,具有调节性能的电站。积极利用丰水期的季节性电能发展地方经济。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县与县之间联网,并与大电网联结,联结后与大电网是送电和售电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