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了正确核算和各期的收益。对事先取得服务收入而项目分期完成的,所收费用应先在“预收款”科目核算,完成时再按比例转入“业务收入”科目。如出版刊物的单位、收到预订款时,应记入“预收款”项目,刊物出版发行后,再按发行量由“预收款”科目转入“业务收入——出版刊物收入”科目。
五、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要定期转入“业务收益”科目贷方和借方。业务收益(结余)加减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后,即为业务收益(结余)净额。
六、为了简化核算,专项基金的收支都在“专项基金”科目核算,贷方反映收入,借方反映支出。
第七章 往来款项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往来款项是协会(学会)在资金活动中发生的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等结算款项。各单位对于各项往来款项管理要做到:严格控制、及时结算。
一、各单位的暂付款必须认真加以控制,不得乱挪乱用资金。暂付款根据收款单位的收据和收款人的借据。经会计主管人员签注和单位领导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办理。暂付款及时结清,前借未清的,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
二、各项暂存款要及时清理和归还,不得长期挂帐。
三、对于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不得办理与协会(学会)宗旨和业务项目无关的预收预付或借入借出款项。
四、禁止个人因私事借支公款。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数额不应过大,并要由借款人订出还款计划,按期或分期归还。
第八章 财产物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三十七条 管好、用好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事业,节约开支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必要的财产物资管理办法,既要保证事业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浪费和损失。
协会(学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各单位的固定资产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低值易耗品可只记数量不记金额,以简化核算。各种材料除现购现用零星材料可以不记库存物资帐外,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的一切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都必须建立帐卡,加强管理,切实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
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必须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五百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都属于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单位价值虽不够五百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二、固定资产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后办理。同时要贯彻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办法,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应请示当地控办,经批准后才能购买。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专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家底清楚,物尽其用。
三、固定资产是否提取折旧,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凡用于有偿服务项目的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参照《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号,并设置固定资产卡片,作为核算和管理的依据。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二份,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五、固定资产每年至少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发现盈亏和毁损,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处理。
六、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调拨的原则规如下:
1、确实不能再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上报。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款留给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