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专作咨询讲课时的付酬费及其他所需正当开支。
第三十三条 协会(学会)组织收入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会费收入必须按协会章程规定标准收取。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民政部民社发(1989)59号文件“关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十条的规定,开展业务的具体项目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调确定。
三、协会(学会)不得滥收费用,亦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主管部门不得在协会(学会)乱收乱支、发钱发物。
第三十三条 协会(学会)应切实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并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掌握各项开支。承担有偿服务项目,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应编制收支预算,经主管会计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预算应送财务部门一份。
一、凡国家有规定标准的开支,如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差旅费、会记费的支出,稿稠的支付等,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主管部门或协会所在地的规定。
二、奖金标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度执行,不得超支,特殊情况超发的应经过批准并照章由自有资金交纳奖金税。
三、劳务费应本着按劳付酬的原则确定标准,并须经理事长审定。劳务费的支付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不得随意提高标准,不得任意扩大付酬面。
2、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出、借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性报酬。
3、付给在职人员的劳务费,应付给其所在单位,由单位酬量付给本人,本单位职工的劳务费可直接支付。
四、协会(学会)要认真执行本部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如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会议不组织游览,不搞宴请,不发纪念品,等等。要严格控制招待费开支,接待外来人员一律吃工作餐,一般不得陪餐。工作餐标准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五、因工作需要购置图书资料,须事先作出预算经主管领导批准,购进后要进行登记。由专人统一管理。部门或个人使用时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学会)应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预算,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年度预算应于上年12月中旬前编竣。预算内容包括经费收支、业务收支和专用基金收支三个部分。预算收支应自求平衡,原则上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协会(学会)在年度终了后要编制年度决算,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年度决算应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编竣。
第三十五条 各项收入、支出和业务收益的核算规定如下:
一、会费收入是核算收取会员单位交来的会费,是协会(学会)日常自身活动所需的经费来源,是经费支出科目的对应科目。年终将经费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予以冲销,会费收入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亦可用于弥补有偿服务项目发生的亏损。如经费支出额大于会费收入时,亦可用业务收益弥补。
二、“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科目,是分别核算协会(学会)各项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入和支出的总帐科目。在核算中,除按本办法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外,还应按每一具体项目进行分项核算,如几个不同的咨询服务项目,应在“咨询服务收入”明细科目中分项进行核算。不能混在一起,以有利于考核每一具体项目的成果。“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也同此办理。
三、为简化核算,本办法没有规定成本费用科目。每一项目的支出总额,即为该项目的成本费用。收入大于支出为收益,支出大于收入为亏损。收益或亏损均在“业务收益”科目中核算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