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银行帐户管理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2、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3、各单位应严格管理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领用时,由领用人填写“支票领用单”,填明用途、余额和报帐日期,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经会计主管审核签字后,交出纳员办理。出纳员在支票上写明签发日期、款项用途和规定限额后交领用人签收。领用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帐。并不得变更用途和转让他人使用。
支票存根应填写的事项必须填写,并由领取人签章。支票存根和向银行送存款项的凭证存根,一律作为会计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之后,不得散失废弃。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现金收付应当严密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一、各单位的现金除按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留作库存备用之外,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超过核定限额。
二、各单位的限金收付,除发给个人的工资补贴、劳务费、预借自带的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收支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不得用现金直接支付。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互相用支票调换现金。
三、出纳员收付现金后,应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并在当天入帐。每日业务终了前应将当天收支结清。核对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是否相符。发现不符,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准以借据或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二十八条 有价证券是国家和国营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信用凭证。一般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第二十九条 协会(学会)只购买“国库券”,不购买其他有价证券。购买有价证券,应当遵守以下各项原则:
1、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只能使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不能用会费收入和拨款购买。
二、购买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三、有价证券兑付收回本金时,冲减证券库存,存入银行;利息部分列入“其他收入”科目处理,不在“有价证券”科目核算。
第六章 各项收支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条 协会(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咨询服务、出版刊物、编印资料、书刊发行(文字书刊和音像书刊)、开展培训、举办展览等收入,以及承办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三、资助和捐赠。
四、利息收入。协会资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规定存款利率支付的利息。
五、其他正当收入。
第三十一条 关于资助和捐赠:
一、不得以资助和捐赠为名向会员单位搞摊派。
二、接受接赠的实物,应作价入帐,加强管理,严防流失。接收资助的钱款,在“其他收入”、“资助收入——科目核算”。资助款的使用,应严加控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防止铺张浪费。资助款如有结余,可弥补经费不足,亦可结转下年使用。不结帐“业务收益(结余)”,以纳入“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学会)的支出项目:
一、为实现协会(学会)任务开展活动的开支。
二、由协会(学会)负担的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及福利的开支。
三、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所需费用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