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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核算办法(试行)

化工行业协会(学会)
 财务管理核算办法(试行)
 (1991年3月18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各行业协会(学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工业部门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业协会(学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其经费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精神,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其年度预算应由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记帐方法,原则上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亦可采用增减记帐法。
 第七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八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角分)。经批准有外币收支的单位,对外币应折合人民币入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及折合率,并计算汇兑损益。
 第九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帐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设小金库。有关小金库的具体内容和不属于小金库的具体范围,以及对私设小金库的违纪处分按国家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对行业协会(学会)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应配备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也可以委托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
  凡是配备的会计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委托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的,应事先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工作关系、责任手续制度等,防止造成混乱。
  受托单位在办理协会(学会)的会计工作中,亦应执行本办法。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确定一名领导主管财会工作,各项支出,按理事会授予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领导。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人员要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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