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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
 (1991年3月16日 <1991>国土函字第39号)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闽土<1991>009号《关于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属于变更土地登记的一项内容,以初始土地登记为基础。没有初始土地登记,自然无所谓变更土地登记。我国目前实行土地与房产分别登记制度,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这也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管理的基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的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各环节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涉及属于各自业务范围的标的(土地或房屋)的变更分别办理登记,而不是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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