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检验暂行办法
(1991年3月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一、 为改善秦皇岛港中转煤炭的质量,维护收货人的经济利益和发货人的产品信誉,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计调度 [1990] 99号《
关于提高煤炭质量和消除运输亏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 所有经秦皇岛港中转供国内用户的煤炭,都要接受港口的分堆质量检验。
三、 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检验工作,由秦皇岛港务局统一组织。
四、 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的检验工作,由河北省秦皇岛港口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按国家有关采、制、化标准进行。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煤炭质量检测中心的技术指导。
五、 检验结果作为中转煤炭进港、分堆的依据。供需双方因煤炭质量发生的经济纠纷按国务院批转的《煤炭送货办法》中有关条文处理。对确属有意掺假造成的质量问题,严格按照国办发 [1989] 3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处理。
六、 河北省秦皇岛港口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按同一列车、同一发站(矿)、同一品种、同一收货人对中转煤炭的分堆质量参数进行检验,同一发站(矿)的煤炭按品种每月检验一次。
七、 秦皇岛港务局根据交通、铁路、煤炭三部门月度平衡下达的煤炭进港计划,按发站(矿)品种编制月度检验计划,由河北省秦皇岛港口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会同港务局进行采、制、化工作。
八、 秦皇岛港务局分月编写检验结果的普通记录,并附河北省秦皇岛港口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果表,分别寄送收、发货人,作为收取采、制、化费用的依据。
九、 港务局代河北省秦皇岛港口煤质监督检验站,按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采、制、化费用。经检验,进港煤炭的质量参数与《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暂行规定》相符时,费用由收货人支付;不符时,费用由发货人支付。
十、 收、发货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于当月二十五日前申请增加检验次数或申请上一级国家煤炭检测部门复验。
十一、 经检验,质量参数未达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质量暂行规定》要求时,由港方通知发货人,并再次抽验。连续三次检验,仍不合格的,按下述规定处理。
1. 大同混堆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1MJ/kg(5000千卡/千克),改归开滦或西山混堆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