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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合理用能,节约用能,降低能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节能管理,是指对煤炭、焦炭、柴油、汽油、燃料油、电力、蒸汽、薪柴、工业用水等,通过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合理利用、优先消费结构等途径,以低的能源消耗取得高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四条 节能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鼓励并支持乡村集体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主管全国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乡村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节能工作。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节能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节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
  2、编制节能规划、计划和制定技改措施,部署节能工作任务,组织企业节能升(定)级活动;
  3、通过试点、示范、服务,组织群众性的节能革新活动,推动企业的节能工作;
  4、做好能源统计工作;
  5、对企业的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总结经验,提出政策性意见;
  6、组织企业开展节能考核、评比和奖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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