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分项目采购方式的限额规定如与《项目协定》不一致,应按《项目协定》规定的限额执行。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在项目准备阶段,各级农业银行应要求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同时,编制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内容包括采购方式、时间安排、采购清单、采购费用概算等。
第十一条 国内采购由省分行审定采购方案;国外采购均报总行审批;超过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单个合同,需报世界银行审批;超过3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单个合同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审批通过后,国内采购由省分行负责委托经国家批准的专业招标公司办理招标业务。国外采购由总行负责委托经国家授权的国际招标公司办理。各级行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联系外贸公司办理国外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 确定招标公司后,农业银行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准备招标所需的技术标书。如果项目单位没有能力完成技术标书的编制工作,农行应要求项目单位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完成。
第十四条 评标时,农业银行应参加项目采购招标评标小组,对各种评标方案阐述意见,维护农行和项目单位的利益。
第十五条 国外采购付款的结算业务,必须通过农行国际业务部办理,尚未开办外汇结算业务的分行可委托总行国际业务部办理。
有关采购的各种档案资料,都应完整地保存,以备世界银行监测时审查。
第四章 采购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准备阶段,农业银行负责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采购方案进行初审,分析国内外供货市场情况,帮助项目单位收集必要的信息,掌握采购物资的预计成本,根据本规定和《项目协定》的要求确定采购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农业银行应以积极负责的态度为项目单位选择一家合格的专业招标公司。
第十八条 招标开始后,农业银行应监督项目单位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监督其是否按《项目协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执行;参与招标采购的全过程;协调项目单位与招标公司的关系;协助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完成项目的物资采购。
第十九条 确定中标厂家后,农业银行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要根据物资采购合同及时支付国内外采购货款,并根据物资采购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组织报账,收回垫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