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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物资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外资信贷项目物资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银函(1991)60号


北京、辽宁、内蒙古、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长春、武汉、成都、西安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物资采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

         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物资采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和中国农业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有关协定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指南》,并结合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确保项目单位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节省项目投资和外汇,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外资项目,其他外资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所有从国内外购置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等和用于项目土建工程的投资,都属于项目采购范围。
 第五条 国外采购;凡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的项目采购,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超过5万美元(含5万元)但低于500万美元的项目采购,必须采用有限的国际性招标方式;低于5万美元的项目采购,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
 第六条 国内采购:凡超过5万美元(含5万)等值人民币的项目采购,必须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低于5万美元等值人民币的项目采购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
 第七条 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种畜、种禽、种苗等)的采购,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个体、集体和国营企业可直接通过当地生产资料供应公司或供销合作社采购。
 第八条 凡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土建工程项目,必须在本省或本地区范围内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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