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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十)负责全国化工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有关国际和国内化工标准化工作交流、宣传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国务院授权分工管理的全国化工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中的标准化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
  (十三)组织化工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标准情报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可设置相应的标准化机构,加强对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化学工业部责成科技司负责全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
  化工行业设置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化学工业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业务上受化学工业部科技司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化工厅(局)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
  化工企业可设置相应的标准化科(室)、组,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厂级负责人领导下,负责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全国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化学工业部推荐、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请的各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专业领域内跨行业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具体履行职责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八条 化学工业部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专业范围内标准化工作,必要时可代表化学工业部协调和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问题,其具体职责见《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细则》。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工厅(局)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承担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草拟任务,并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实施化工产品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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