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根据国家下达给国家地震局的职工人数计划,对各单位增减职工所需增减的工资总额,已在核定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中充分考虑,所以各单位在人员变动后,一般不再调整工资总额计划,如有特殊情况,人员变动较大,需要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按照计划管理程序审批,由国家地震局在调整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基础上,核增(减)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调整工资的增资指标,是工资总额计划的组成部分,国家地震局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调资政策和时间安排,专项下达。调整工资增资指标下达后,各单位要相应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地震局所属的京外单位的分季按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委托当地人事部门或代管单位核定,京区单位由国家地震局人事教育司核定。国家地震局给各单位下达年度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时,要同时抄送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工资专户银行,并将工资总额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劳动部、人事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以便劳动人事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凡工资支出的资金必须存储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合理安排使用。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支出的资金必须逐项填写《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从工资基金专户中列支。
第十三条 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季报填写由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国家地震局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基金季报表》(已下发),并在季后二十日报送,由国家地震局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年报根据国家的安排确定报送内容和时间。各单位要认真、准确、按时报送工资基金季报和年度报表,并写好填报说明。
第十四条 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检查、经验交流制度。国家地震局将不定期的对各单位执行工资基金情况和季、年报作抽查,对工资基金计划管理执行好的单位,利用不同形式组织经验交流和表扬,对执行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由国家地震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