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地震局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地震局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2月21日国家地震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以及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国家地震局所属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性支出的专项基金。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把本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列入人事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应与本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含计划内用临时、季节有工)的工资。
 第四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并结合地震系统的特点,国家地震局职工工资总额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1、工资
    (1)基础、职务(岗位)工资;
    (2)保留、浮动工资;
    (3)地区补助工资;
    (4)临时工工资;
    (5)其它工资性支付。
  2、奖金
    (1)奖励工资;
    (2)节约奖;
    (3)台站资料评比奖;
    (4)收入提成奖;
    (5)其它奖金。
  3、津贴
    (1)野外工作津贴;
    (2)艰苦地震台站津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