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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d)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1×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元;
  Ct――伤残赔偿总额, 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n
  Ih+∑Ia,i≤100%
    i=1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规范性附录)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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