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1×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元;
Ct――伤残赔偿总额, 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n
Ih+∑Ia,i≤100%
i=1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规范性附录)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