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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规范性附录)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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