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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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