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实行审批鉴定饮用天然矿泉水收费的函
(1990年1月18日 地发17号)
国家物价局:
我国矿泉水资源丰富,分布地区广,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矿泉水资源开发日趋增多。由于矿泉水既是矿产资源,又属生活饮料,为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又保护好国家矿产资源,加强科学管理,1988年国家标准局发布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附件)。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其技术质量要严格审查检测。经卫生部、轻工业部和地矿部三部主管部门协商;制定了对饮用天然矿泉水实行国家鉴定和审批的制度,内容包括:评审咨询、专项测试、现场调查、复审及批准证书。由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属开发性质,各主管部门无此专项经费,采取谁开发受益,谁支付上述费用的原则。经测算每一个拟开发的矿泉水产地、厂家需交评审检测费3500.00元。其中:
评审费 25%
现场调查差旅费 45%
复检费 15%
管理费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