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人事部关于理顺部分市(地)县
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关系的通知
(1990年7月20日 地发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
矿产资源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整顿矿业秩序,促进我国矿业的健康发展,地质矿产部和原劳动人事部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建立健全地(市)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三年多来,全国大部分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市(地)、县都已先后建立了矿管机构,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起到了组织保证作用。
但是,目前还有少数市(地)、县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的问题,主要是将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放在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或一些政企不分的单位。这种状况不利于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效行使和资源国有权益的有效维护。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是政府的一项职能。为了保证《
矿产资源法》的贯彻执行,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管理和对矿产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监督,凡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上述问题的市(地)、县,要按照资源管理与产业管理分开的原则,将这方面的职能交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担,进一步理顺关系,确保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在调整过程中,各市(地)、县要按照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