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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地籍号变更的程序如下:
  a.利用变更后的街道、街坊编号取代原街道、街坊编号,在原街道、街坊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填写新的街道、街坊编号,将宗地档案汇编于新的街道街坊档案,在原街道街坊档案中注明宗地档案去向。
  b.取消原宗地编号,在原宗地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编号后按顺序编宗地号。
  c.取消原宗地界址点号,按新地籍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界址点号。
  5.2 变更地籍勘丈
  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调查,不需到实地进行变更调查的,在室内依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变更,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5.3 地籍调查表变更
  在原地籍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a.在原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b.将变更内容填写在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内;
  c.需要到实地调查的,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算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并与重新绘制的宗地草图一起归档,注明原因。

6.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

  6.1 变更宗地号
  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如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号宗地与1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号宗地与25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
  6.2 新界址点设置及编号
  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按预先准备的放样数据,确定新界址点并设立界标。也可根据申请者要求,直接在实地设置界标。新增界址点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号,其它界址点编号不变。
  对变更后废弃的界址点,在现场销毁。
  6.3 变更地籍调查表
  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a.在原地籍调查表封面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宗地号;
  b.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以新形成的宗地为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
  c.新增设的界址点、界址线须严格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
  d.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不需重新签字盖章,但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同一界址点变更前后的编号如果不一致,还应注明原界址点号;
  e.将原使用人、土地坐落、地籍号及变更主要原因在说明栏内注明。
  6.4 宗地草图变更
  a.在原宗地草图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b.在原宗地草图复制件上以红色标注变化部分,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废弃的界址线用红色“×”标记,新增的界址点用红色界址点符号表示,界址线用红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实测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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