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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8年3月10日 国土[籍]字第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
  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
  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

  2.1 资料的准备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
  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
  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
  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
  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
  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2.2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

  3.1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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