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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 国土资发[199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管理工作,规范确认工作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决定,除在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业股票上市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之外,其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就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委托权限,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资料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确认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确认机关”)审查。确认申请资料包括:
  (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三)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时,应对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申请资格是否合法;
  (二)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
  (三)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
  (四)确认事项是否属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
  三、确认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确认合格的,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报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由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内容包括。
  (一)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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