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
(通知专用文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的采矿登记资料经审查合格,准予领取采矿许可证。请在收到此通知的30日内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若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还应按第
十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西四分理处
账 户:(待定)
收款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年 月 日
(采矿登记专用章)
附件五: 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
(通知专用文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的采矿登记资料经审查,不符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下列问题,暂不予办理采矿登记:处理意见:
(注:处理意见有两种:1.请你单位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取回申请资料并修改补充完善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采矿登记。2.你单位申报采矿登记手续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故不予办理采矿登记。)
年 月 日
(采矿登记专用章)
附件六: 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
(发证通知专用文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
矿申请开采位于你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矿资源,已经我部审查批准,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号:
请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在90日内对该矿的矿区范围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