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部门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程序:
1.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地勘工作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组织专家提出部门各科技项目计划领域的研究项目指南或立项通知;
2.各申请项目单位根据研究项目指南、立项通知分别填写《地质矿产部重点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研究报告》、《地质矿产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地质矿产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有关管理部门;
3.地质类及技术方法类研究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评估,由申请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形成《地矿部重点科技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简称《论证报告》),其格式同《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论证报告》经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经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批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
5.项目承担单位接到批复通知后,应认真填写《地质矿产部重点科技项目合同》和《地质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表》,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内报有关主管部门;
6.立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文档除报送文字材料外,同时报送相同内容的计算机文本文件;
7.《项目合同》签定后,列入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重大的横向委托项目,由承担单位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可纳入部科技发展计划。
第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将《地质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表》汇总后送地矿部科技司,编制地矿部地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
第三章 科技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经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审定下达部门后,由财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达计划,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按计划拨款并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列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别下达计划:
1.科技三项费安排的项目,其研究经费统一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和经费供给的可能性,经财务主管部门会签后下达经费计划,由财务主管部门拨款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