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
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6日 地发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地勘局,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部科学技术司反映。原地发[1992]36号文《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附件: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促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程序
第三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将科技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和部门科技项目。国家重点项目指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由国家拨款安排的项目;部门科技项目指由部门专项经费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国家重点项目,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经贸委等综合部门的要求,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经审定下达后,纳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前沿科技研究、资源环境科技攻关、地勘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地矿信息开发应用、产业经济科技开发、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部门科技项目管理分工如下:国家重点项目、前沿科技研究项目、地勘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地矿信息开发应用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地矿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由科技司负责组织立项;资源与环境科技攻关项目(包括定向研究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组织立项;产业经济科技开发项目由筹备组负责组织立项;地矿科技以外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