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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三等奖:在缺水或水源不足和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区,为城镇、工农业建设项目查明小型水源地,开采量0.3万~1万立方米/日。
  6.矿泉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指标,找到具有特殊类型及重要价值的优质矿泉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开发对推动软饮料事业发展有显著作用,医用矿泉水的开发利用对人体健康有显著疗效。通过.勘查,按矿泉水质量、找矿难度,成果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确定奖励等级。
  (1)医疗矿泉水
  在无矿泉水显示的大中城市、风景名胜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找到温度大于40℃,微量元素和有益组分有一项达到医疗矿泉水命名标准(国标GB11615—89附录C—医疗矿水水质标准)或矿水温度小于40℃,但有两项达到医疗矿泉水命名标准的矿水产地,经勘探开发一年以上的验证,效果明显,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采用回灌等措施能稳产的矿水产地,按可开采量进行奖励。
  一等奖:日可开采量>20000立方米;
  二等奖:日可开采量10000~20000立方米;
  三等奖:日可开采量2000~10000立方米。
  如属其他情况,根据找水难度、水质、水量、经济社会效益酌情降低奖励等级。
  (2)饮用矿泉水
  在无矿泉水显示的地区,找到游离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000毫克/升的碳酸水或珍稀复合类型饮用天然矿泉水,并经一年以上的动态监测和开发验证,证明可开采量、水质、水温稳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按可开采量进行奖励。
  三等奖:可开采量>2000立方米/日。
  如属其他情况,根据找水难度、水质、水量、社会经济效益酌情确定等级。
  (3)具有医疗和饮用双重作用的矿泉水按医疗矿泉水的标准评奖。
  (二)地质勘查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
  在下述各类地质勘查工作中,出色地完成勘查任务,提交优秀报告,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区域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遥感地质等各种基础性地质勘查以及测绘成果;
  2.各种矿产的区域普查和矿区(田)普查勘探;
  3.专门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他工程勘察等专门性地质勘查;
  4.地质勘查工作中的重点矿区勘查报告及其他各种工程技术报告;
  5.各种勘查资料的二次开发成果。
  评审标准
  须按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勘查工作难度、勘查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勘查设计创新性、对推动勘查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优秀勘查成果,勘查工作难度很大,技术设计有较大创新,对推动勘查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
  二等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勘查成果,勘查工作难度大,技术设计有创新,对推动勘查技术进步有很大的作用;
  三等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勘查成果,勘查工作难度较大,技术设计有一定创新,对推动勘查技术进步具有较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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