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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5.属同一成果,既写出成果报告,又写出论文或专著,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6.请奖成果必须正式复制或出版,经实践检验或科学论证证明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并出具技术评价证明 (指鉴定、验收、评审等)和应用证明材料。
  7.各局级单位推荐的奖励项目必须是没有争议的。
  8.申报成果奖均应按推荐书格式及填写说明填写(一式三份)。局级单位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报部审定时须报送推荐书一份。
  9.应按评审标准申报部成果奖,凡申报地质矿产部成果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同级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已获得上述部门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地质矿产部成果奖。
  10.已获找矿奖的矿床,确因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新组分可再次请奖。
  11.矿产(含地下淡水、地热和矿泉水)普查勘探,不论获找矿奖的或未获找矿奖的,如勘查成果优秀,均可申报勘查成果奖;为找矿做出贡献的前期各项勘查工作,除可根据贡献参与分配找矿奖外,如勘查成果优秀,仍可申报勘查成果奖。同时申报找矿奖和勘查成果奖的,仍应分别填写各自的推荐书。
  12.凡与获得过部成果奖的项目相关的科技著作不得重复推荐申报成果奖(科技著作类)。推荐的科技专著、科普图书须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为多所院校选用和经过两届以上(含两届)的学生使用。科技著作须具有一定的发行量。科技著作奖励的对象应为科技著作的作者、编辑及出版人员(做出重要贡献并署名)。科技著作的主要完成单位包括对科技著作的形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作者所在单位、参加编著的单位及相应的科技著作出版社。
  13.凡申报地质矿产部成果奖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评审费300元,其中缴部200元,缴局级单位100元。
  (二)成果奖的评审
  1.部科技司负责部成果奖励的组织工作。
  2.部成果奖的评审分两级进行。部成果奖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一、二等奖的评定以及特等奖的推荐;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三等奖项目的审定,并初评一、二等奖项目。
  各局级单位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成果奖的审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应成立相应的评审机构,负责初评三等奖项目并择优推荐特、一、二等奖项目。部根据各局级单位完成科技计划及往年获奖情况给定一、二、三等奖项目(科技和勘查成果)指标,指标数额实行动态管理。
  3.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组在认真审查、科学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项目。
  4.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组评审奖励项目,到会委员或评委超过全体委员或评委的三分之二,投票评定的结果方为有效。
  获一等奖的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不少于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获二等奖的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不低于总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获三等奖的项目的初评应当由各局级单位评委会不低于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缓评项目是指极少数基本具备授奖条件、但评委会认为缺少某些评审资料或证明文件的项目,须以投票形式由到会委员不低于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5.评审过程中遵守回避制度,凡出现涉及评审人员及其亲属的请奖项目时,评审人员应予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审工作。
  6.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当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评审情况要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三)获奖成果荣誉奖的授予和奖金评定
  1.申报对成果做出重要(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单位和主要人员,不得超过:特等奖十个主要单位、十五名主要人员,一等奖七个主要单位、九名主要人员,二等奖五个主要单位、七名主要人员,三等奖三个主要单位、五名主要人员。主要单位和主要人员的名次,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如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受理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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