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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附件2:       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果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找矿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
  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发现新的重要固体矿产矿床;
  2.发现新的重要油气田或钻出有突破意义的油气发现井;
  3.新发现的重要的煤层气田;
  4.发现新的重要地热田或具有突破意义的发现井;
  5.在缺水地区发现新的重要地下淡水水源地;
  6.发现新的具有特殊价值的矿泉水;
  7.在已知矿床(田)范围内发现重要新矿体(含油气层、热源、水源等)或重要新矿种、新组分。
  评审标准
  1.固体矿产
  须按国民经济的需求程度,矿床规模和价值,技术经济条件,开发利用情况,找矿难度,该矿床的发现对进一步,找矿的指导意义等进行综合评定。
  找矿是从发现找矿线索(露头、老硐、异常等)到对矿床的价值做出评价的过程,一般应在已经上级批准的普查报告的基础上评审。按国民经济需求程度的固体矿产分类和矿床规模的划分。
  一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指二十年内,下同)开发利用或可供详查的国家急缺矿产的大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特大矿床;
  二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详查的国家急缺矿产接近大型规模的中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大型矿床;
  三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大或较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详查的国家急缺矿产的中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接近大型规模的中型矿床,或一般矿产的大型和接近大型规模具有重要价值的中型矿床,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缺矿产的大型矿床。
  近期难以开发利用及不能供详查的矿床,其中国家急缺矿产、国家重点矿产、具有重要价值的一般矿产以及具有重要找矿指导意义的特大、大型矿床和部分接近大型的中型矿床,可视其找矿难度、矿床潜在价值和找矿指导意义的大小择优评为三等奖,个别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详查或勘探或开发矿区中,确系因发现重要新矿体、新矿种、新组分,显著扩大或提高已知矿床的规模或价值,其新增部分可视同新发现的矿床,一般按以上标准低一级评定奖励等级,具特别重要意义的,也可按同级标准评定。
  2.石油、天然气
  (1)在一个沉积盆地、一个构造单元、一个构造(圈闭)、一个新层位钻出的首口高产油气发现井,按稳定产量进行奖励。

    首口高产油气并稳定产量(日产原油吨,日产天然气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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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 深│ 小于2000米 │2000~3200米│3200~4000米│ 大于40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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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天然气│石油│天然气│石油│天然气│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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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20│ >7 │>40│ >10 │>60│ >15│>80│ >20│
├───┼──┼───┼──┼───┼──┼───┼──┼───┤
│二等奖│>10│ >5 │>20│ >7 │>40│ >10│>60│ >15│
├───┼──┼───┼──┼───┼──┼───┼──┼───┤
│三等奖│ >5│ >3 │>10│ >5 │>20│ >7 │>4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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