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工作
《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严格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由十五日延长至六十日,将复议申请的审查时限由十日缩短为五日,并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都应当认真掌握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要认真审查复议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要积极受理。审理案件,要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调查研究,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充分搜集证据,弄清事实和法律依据。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加强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是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兼任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任务十分繁重,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地、市以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与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要选拔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优秀干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部门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经费要在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要保障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设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