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制度
《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启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对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抽象行政行为,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在
《行政复议法》实施前,要对本部门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同时,要逐步建立起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制度。今后,凡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都要报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审核,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合法。
三、掌握
《行政复议法》中有关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特殊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条对涉及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复议案件作了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行政复议确权决定的最终裁决制度。这是及时、有效地化解自然资源争议,保证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客观需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
《行政复议法》的这一规定,切实做好涉及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工作。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确权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将会有所提高.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确权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工作,严格掌握政策和法律界限,不断提高审理质量。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行政复议确权决定的最终裁决制度,使省级人民政府在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方面负有很大的责任,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工作,并注意在实践中探索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律,研究分析典型案例,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