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1999年7月13日 国土资发[1999]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依据。保证
《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抓好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本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学习
《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
《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实质,全面理解和掌握
《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切实担负起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把宣传
《行政复议法》放到同宣传《
土地管理法》和《
矿产资源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
《行政复议法》,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组织培训。在
《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人员都应接受一次
《行政复议法》的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行政复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