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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1999年7月26日 国土资函3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矿厅:
  你厅《关于古生物化石管理问题的请示》(内地发〔1999〕7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中明确规定“组织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是国土资源部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关于地质环境司的职能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拟定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从而对古生物化石在立法、认定、保护和管理上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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