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6月24日 国土资函245号)
河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地勘字〔1999〕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工作应当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根据这一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制定的《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矿部第14号令)是
矿产资源法的配套规章,也是对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进行管理的有效法律依据,各级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