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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零星小矿用地审批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零星小矿用地审批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26日 国土资函29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零星小矿在用地审批中是否需可研报告批复的请示》(内土建字〔1998〕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零星小矿是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不适于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分布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过程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对其资质条件及相关资料文件进行了审查,符合条件者方能授予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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