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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勘查许可证日期确定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勘查许可证日期确定问题的复函
 (1998年9月3日 国土资函228号)


广东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粤地函〔1998〕06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以勘查许可证证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二、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有关费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三、在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确认探矿权人是否在6个月内开始施工的期限时,应当从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的日期开始计算。据此,各级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健全相应手续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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