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7年10月30日 地函362号)
湖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行发〔1997〕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该请示的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现逐一函复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未到期,采矿行为未停止的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山还有资源可采,且采矿权人仍在进行开采,属合法采矿行为,应予支持,并应鼓励残采。对于闭坑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能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许可证未到期,采矿行为停止的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山企业因某种原因需要停产关闭矿山的,应当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对已关闭停产并已全部撤出机械设备、人员的矿山,经查证核实,原发证机关可以直接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于法院裁定破产的矿山,应由破产清算组织申请关闭矿山注销采矿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或申请采矿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