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吊销采矿许可证请示的复函
(1997年9月5日 地函295号)
桂阳县地质矿产局:
你局《关于地矿主管部门能否直接依据<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函》(桂矿函〔1997〕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
矿山安全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矿山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在我国领域内,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贯彻执行。根据请示中所反映的问题,确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应按照《
矿山安全法》第
44条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规定,由县劳动局提请,经地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