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对[94]中色企字第0299号文的复函
(1994年5月17日 地函121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94〕中色企字第0299号文件收悉,现函复如下:
地发〔1991〕306号文件是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联合发布的。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地发〔1991〕306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你公司在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购、销活动中管辖的权限和范围;第十三条列举了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统管的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具体品种名称,其中并未包括“钨条”。“钨条”的经营、购销活动不受地发〔1991〕306号文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