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益阳市矿泉水管理权问题的复函
(1999年8月18日 国土资函402号)
湖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益阳市矿泉水资源管理权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矿泉水资源属于矿产资源,开采矿泉水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及《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勘查、开采矿泉水、地下热水行政管理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办函〔1998〕5号)中都明确规定了对矿泉水和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1994年发布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也明确规定了对矿泉水以4%的费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国家已有明确规定
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的分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中明确: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强调:“本通知下发后,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以本通知为准。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密切合作,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益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都必须严格贯彻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以及中编办发〔1998〕14号文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你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矿泉水资源的管理,协商解决好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