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对
青海省零星分散的黄金资源组织集体开采的复函
(1990年2月14日 地发3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青政〔1990〕6号《关于对我省零星分散的黄金资源组织集体开采的请示》悉。受国务院委托,经研究对文中所请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必须按《
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国发〔1988〕75号文的精神办理,严禁个体采金。组织集体采金须按开办乡镇集体金矿企业的条件,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集体企业采金仅限于探明的零星分散资源,不能和国营矿山争夺资源。对“未列入规划和勘查计划的地质空白区”,如发现有黄金资源,应尽快组织地质队伍进行地质勘查,尽早作出评价,为开办黄金矿山提供依据。
三、开采黄金矿产必须报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