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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对青海省零星分散的黄金资源组织集体开采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对
 青海省零星分散的黄金资源组织集体开采的复函
 (1990年2月14日 地发3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青政〔1990〕6号《关于对我省零星分散的黄金资源组织集体开采的请示》悉。受国务院委托,经研究对文中所请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必须按《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国发〔1988〕75号文的精神办理,严禁个体采金。组织集体采金须按开办乡镇集体金矿企业的条件,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集体企业采金仅限于探明的零星分散资源,不能和国营矿山争夺资源。对“未列入规划和勘查计划的地质空白区”,如发现有黄金资源,应尽快组织地质队伍进行地质勘查,尽早作出评价,为开办黄金矿山提供依据。
  三、开采黄金矿产必须报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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