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征收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 国土资发[19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财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的有关批示,经与国家经贸委研究,现决定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下述方案计征,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执行。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黄金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
式中,黄金矿产品销售入=黄金矿产品销售数量×黄金矿产品单位售价。
其中,黄金矿产品销售数量系指采选企业向冶炼厂销售的黄金矿产品数量和采选冶企业向银行销售的黄金矿产品数量。不同类型黄金矿山企业及不同矿产品的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