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
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 国土资发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最近下发了《关于
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要求在换领采矿许可证时说明历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为了做好换证工作并通过换证对矿山企业的纳费情况进行清理,需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尚未换证的采矿权人历年来应缴补偿费、减免补偿费、实缴补偿费、拖欠补偿费的情况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