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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
 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 国土资发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要求在换领采矿许可证时说明历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为了做好换证工作并通过换证对矿山企业的纳费情况进行清理,需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尚未换证的采矿权人历年来应缴补偿费、减免补偿费、实缴补偿费、拖欠补偿费的情况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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