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人口计划管理的职责是:
(一)组织和进行人口预测;
(二)编制、上报人口计划;
(三)检查考核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四)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五)分析预报人口计划执行结果;
(六)指导下级人口计划管理工作;
(七)总结推广人口计划管理和实施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人口计划干部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七、经费与保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实现人口计划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及基本条件应予以保证。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人口计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本系统进行人口计划管理所必需的费用应当予以保证。
八、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人口计划、控制人口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工作中有严重失误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要给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虚报和瞒报人口统计数字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的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或处罚。
九、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共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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