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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财会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财会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口产
 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1991〕外经贸财调字第71号


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

     国家税务局 经贸部 海关总署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
                外汇管理局文件
           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税发〔1991〕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局)、财政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堵塞漏洞,保障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我们共同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一)出口退税实行与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任务、上缴中央外汇任务挂勾的办法。上述任务以经贸部下达的计划和超计划为准,未经经贸部批准的超计划出口,中央不予退税。出口企业要认真编报出口退税计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汇总上报。
  (二)全国年度出口退税计划按国家预算确定的指标执行,并按经贸部批准的超计划出口调整。超过国家预算时,由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税务局协商报国务院决定。分季度的出口退税计划由国家税务局与经贸部确定。
  (三)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根据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年度总退税指标和税收等有关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年度和季度计划,分别下达各地税务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经贸委(厅、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和中央金库各分金库执行,并抄送财政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经贸委(厅、局)应根据国家税务局、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共同核定市、县和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计划,并抄送当地财政厅(局)、中央金库各有关分支金库。不承担国家出口计划的企业,原则上不核定出口退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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