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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艺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二)在内地公映的台湾、香港、澳门的影片的全新标准拷贝;
  (三)译制发行的外国影片的全新标准拷贝;
  (四)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外国合作摄制的影片的画原底或画翻正,光学混合声底,全新标准拷贝。
 第九条 文字、图片类档案包括:
  (一)文学剧本、分境头剧本、译制片台本;
  (二)完成台本;
  (三)对国外发行的国产影片各语种和国内各民族语言的翻译本;
  (四)导演阐述;
  (五)影片删剪方案及通知书;
  (六)影片海报、宣传画、工作照、剧照、说明书、特刊;
  (七)剧本内容的有关依据和历史考证材料,以及取材或改编前的原作;
  (八)主创人员的创作设想及音乐总谱、歌词;
  (九)服装、化妆、道具设计图,演员定妆照;
  (十)生产命令和有关摄制决定;
  (十一)分场分景表;
  (十二)摄制工作日志;
  (十三)字幕表;
  (十四)摄制工作总结;
  (十五)主创人员艺术创作总结;
  (十六)各部门对影片的审查意见和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是为故事影片档案归档规定的。电影制片单位可视工艺不同、片种不同而调整。
 第十一条 摄制组要注意艺术材料的形成、积累,指定一名副导演负责本片艺术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在摄制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制片单位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 艺术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影片类档案由电影制片单位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其中原底标准拷贝应在影片审查通过后三个月内送缴;影片素材在二至三年内送缴;经国家电影主管机关决定的,需送缴的未获通过的影片的素材及双片在半年内送缴。
  电影制片单位除保存一套完整的文字、图片类档案外,还应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在影片摄制完成后半年内,将文字、图片类档案(复印件或原件均可)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在撤销或合并时,应将所保存的电影艺术档案分别移交国家电影档案馆或新组建的电影制片单位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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