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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艺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1994年6月20日)废止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2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电影艺术档案,更好地为电影创作、生产、教学和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艺术档案,是指我国在电影创作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影片素材和标准拷贝。
 第三条 电影艺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设立电影档案馆,负责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第四条 电影艺术档案工作实行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下,由国家电影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建立艺术档案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艺术档案工作。
 第五条 电影艺术档案从业人员的职务评定与聘任,按照国家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影艺术档案工作的领导,以适应电影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艺术档案的构成

 第七条 电影艺术档案由影片类和文字、图片类组成。
 第八条 影片类档案包括:
  (一)国产影片(包括两种不同的版本的影片)的全新原底标准拷贝,画原底,片头、片尾、唱词等各类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景原底,十格小底片,光号卡,混合光学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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