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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由部党组任命或聘任,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可由总经理提名或公司党组织推荐,报告部党组任命或聘任。
  副总经理的职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第八条 公司派往中外合资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人员由公司提名,报部审批;公司派往或聘任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副书记参加,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九条 公司各部(室)和下属机构的正副经理、厂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总经理提名,由党委书记主持的公司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总经理任免;公司人事管理机构正职负责人的任免,在征得部人事司的同意后,由总经理任免;公司内部财务、审计等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的任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以上人员的任免须报部备案。
 第十条 公司的劳动工资、福利、奖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部属公司的设立、调整、合并或撤销由公司提出意见,经部计财司组织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部属公司新成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从其他部门划转、接收的公司、企业,应由主办总公司提出可行性报告,经部计财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第四章 财务、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公司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纳入部财务预决算管理,接受部计财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要按时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决算、资金综合平衡表、季度经济效益分析表,报部计划财务司。中国华新实业总公司报部劳改局。
 第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收支,受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的审计监督;公司的审计业务由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组织和指导。
 第十五条 部属各公司在国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并接受工商行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的调整,由公司提出论证报告,经部计划财务司审核,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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