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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直属公司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3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1993年3月31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2月1日 司发[1991]025号)


部属各公司:
  为了加强对部属公司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部属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部所属公司(以下简称部属公司)的管理,巩固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成果,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属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业务是:承担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和物资供应;为发展劳改、劳教企业生产、为国际间法学交流和外国企业界来华从事经济活动提供经济与法律服务。
 第三条 部属公司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服务为主、依法经营,实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关系与分工

 第四条 部属公司由司法部直接领导。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经营决策均须报部。
 第五条 部对公司的管理,统一由主管计划财务工作的部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由部计划财务司负责。
  中国华新实业总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劳改局负责。
  公司的党务、政治思想工作、人事、外事、监察、审计工作,分别归口部机关各部门管理和指导。
  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受同级党的组织领导,同时受司法部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公司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报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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