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路工程发包公司、铁路对外服务公司的全部人员编制由部审批。
第十六条 部属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口径范围,按铁道部统一部门的规定执行。其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由部属企业依据铁道部规定的控制标准,从严核定和管理;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参照国家及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职务名称
第十七条 铁路职工职务名称,由铁道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统一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铁路职工职务名称的适用范围,除铁道部专门规定者外,其余由部属企业制定。
第五章 管界划分
第十九条 铁路局之间的管界划分,由铁道部确定。在既有线上需要调整管界里程,变动范围不超出部定划界区间时,由相邻两铁路局商定,报部备案。
第二十条 铁路分局之间的管界划分,由铁路局确定,报部备案;段间管界划分权限,由铁路局确定。
第六章 车站等级
第二十一条 全路车站等级标准和核定办法,由铁道部统一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特等站由铁道部核批;一等及以下车站的等级,由铁路局核批,报部备案。
第七章 归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行政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公安系统的机构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权限管理,必要时可联合发文。
凡属调整和变更机构编制各项事宜要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即先须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过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意见,送交单位主管领导审定或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未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单位领导不予审定。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决定的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以专文办理批复,其他文件都不能作为机构编制调整和变更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单位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可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得以业务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形式干预下级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更不得利用分钱、分物、批指标、批项目、检查评比、企业升级等职权对下施加影响。下级单位对以上干预有权拒绝和抵制。
第八章 编制纪律
第二十五条 “编制就是法规”。按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的机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不得超编配备人员、超限额任用领导干部。财务部门对超编配备的人员,有权拒拨有关经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编制监督。各级领导要支持这些部门的工作,维护好本单位的编制纪律。